很多人以为,钱包里放着几个比特币,就已经踩在违法边缘——法院的实际认定并不支持这种判断。虚拟货币,是指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不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数字化资产。中国大陆对它的态度,不是一句”违法”或”合法”能概括的,持有、交易、经营组织这三种行为,落在完全不同的法律层级上,后果也完全不同。
核心要点
- 法院已在多起案件里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财产属性,受财产权规则保护,但这不等于它有法定货币地位。
- 截至 2026-08-17,现行监管文件和司法文件没有把单纯持有虚拟货币列为被点名禁止的行为。
- 一旦进入”交易”环节——买卖、兑换、撮合,只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继续履行或收益赔偿的诉求通常不被支持;但要回本属于自己的具体财产,走的是另一条法律路径。
- 帮别人转账、收款、介绍买卖或运营撮合服务,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如果同时符合明知资金来源违法、达到情节严重等条件,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断自己现在做的事属于哪一层,看的是具体行为方式、是被动配合还是主动安排、资金流向,不是看有没有用到”虚拟货币”这个词。
先看这张边界卡
- 适用地区:中国大陆;不同法院在个别民事纠纷中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具体案件以受理法院的实际判决为准。
- 个人可参与度:持有环节不构成被点名禁止的行为;交易环节风险明显上升;经营组织环节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 主要风险点: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合同不被法院认定有效,继续履行或收益赔偿的诉求通常自行承担;参与撮合、定价或代收代付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符合明知等条件时还可能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责任。
- 该核对的证据:法院公开的判决要旨、检察机关和”两高一部”的公开文件、自己实际做的具体动作和资金往来记录。
- 资料截至:2026-08-17。
两起真实案子,为什么结果不一样?
同样涉及比特币,同样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两起案子里当事人拿到手的结果却完全不同。这比抽象地讲”持有、交易、经营”三层概念,更能说明法律到底在看什么。
北京”挖矿”合同案:投资类合同,整体不被支持
2019 年 5 月,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签了一份协议。委托后者采购、管理”矿机”,用挖矿收益抵扣管理费用。对方支付 18.3463 个比特币后不再付款,丰复久信公司起诉,要求继续交付剩余的 278.1654976 个比特币并赔偿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挖矿”能耗和碳排放量大,还叠加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多重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协议无效。2022 年 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这一判断。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要回比特币和要求赔偿的主张,一样都没支持。
上海比特币返还案:要回自己的币,法院给出不同结果
2020 年 10 月,程某起诉施某,要求对方返还此前保管的 1 个比特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2 月判决施某在 10 日内返还。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施某确实无法返还比特币的,按程某当初购入的 8.4 万元价格折价赔偿。2022 年 5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把这起案子作为案例参考公开发布。裁判要旨认定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财产权法律规范调整。
两起案子说明的是同一件事:合同效力和”这份财产本来是不是你的”,是两个问题
北京案输掉的是”继续履行挖矿协议、赚取投资收益”的请求——这本身就是一份不被支持的投资性合同。上海案要回的是”本来就属于原告、对方却不肯还”的一枚具体比特币——法院处理的是返还和折价赔偿,不是在承认一份炒币合同有效。把这两件事混着讲,容易得出”反正都判赔”或者”反正都得不到保护”这类过于简单的结论。真遇到纠纷,先弄清楚自己主张的是继续履行、收益赔偿,还是要回本就属于自己的具体财产,这两条路在法院眼里完全不是一回事。
法律怎么给”持有”定性?
法律不把”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当成违禁行为,而是把它当成一种受财产权规则约束的财产状态——这里说的是持有本身,不代表来源、交易和后续处置也一样安全。
法院怎么看比特币这类资产
前面提到的上海案例参考,由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浦江天平”在”案例参考册”栏目发布,21 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做了转述和梳理。裁判要旨认定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财产权法律规范调整;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里也提到,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认定它是虚拟财产。
这句话对你的意义要看清边界:这起案子处理的是”对方欠着一枚比特币不肯还,能不能主张返还或折价赔偿”,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可以。但如果你的币是因为被盗、被黑客攻击或者交易平台跑路而损毁灭失,能不能照搬这套结论主张赔偿,取决于具体案情——被告是谁、责任怎么认定、证据能不能还原资金和币的流向,都要单独判断,不能直接套用这起返还纠纷的结果。
财产属性不等于法定货币地位
财产权保护解决的是”这份东西算不算你的资产”,法定货币地位解决的是”它能不能当钱花、能不能被官方认可为支付工具”。中国人民银行 2026 年发布的相关规则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两件事分开看才不会误判:法院认可它是财产,不代表监管机构认可它是货币;监管机构不承认它是货币,也不代表法院会否认它的财产价值。很多人正是把这两条线绞在一起,才会误以为”持有”和”违法”之间画着一条直线。
“交易”为什么会跨进另一个法律层级?
只要动作从”放在钱包里”变成”跟别人换钱、换币、找买家找卖家”,风险评估就要换一套标准。
民事层面:交易合同能不能立得住,看的是行为性质
多地法院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时的共同点是:只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就不认可合同效力,双方”后果自担”。前面北京”挖矿”合同案就是例子——法院把它定性为投资性交易,认定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驳回了继续履行和赔偿的全部请求。这不是”运气不好碰到严格的法官”,而是这类合同本身的法律评价已经明确。这对你意味着:如果诉求是要求对方继续交易、支付约定收益或者赔偿经营损失,只要这份交易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就不会支持。但像上海案例那样,主张”这本来就是我的财产、对方不肯还”的返还请求,走的是另一条法律路径,结果也不同(见前一节两起案子的对比)。
业务层面:经营性兑换、撮合、定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普通代收代付要分开看
个人对个人换一次币,和搭个平台、拉一群人做撮合、报价,风险完全不是一个量级。但也不能把”帮别人转笔账”和”经营一门撮合生意”混为一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2026 年发布的相关监管文件有明确列举: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币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交易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这类持续性、经营性的”业务活动”被划入非法金融活动的范围。判断自己是不是踩进了这一层,看三点:有没有反复面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这类服务,是否收取费用或差价,是不是经手资金撮合交易。符合得越多,就越接近”业务活动”,而不是一次性的个人交易。
普通的”帮朋友转笔款""临时代收一次货款”,不等同于这里说的经营性业务活动。但如果经手的资金本身来自上游犯罪,或者明知对方拿这笔钱做违法的事还继续帮忙,风险会转向另一个方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一节详细说。
“经营”和”帮着转账”什么时候会撞上刑事责任?
从组织交易、提供撮合服务,到帮人跑分、代收代付,法律评价的落点会从民事、行政一路走到刑事——但”可能构成犯罪”不等于”只要做了就一律获刑”,还要看主观明知、行为方式和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检察机关怎么给数字货币相关犯罪分层
检察机关官网 2024 年 7 月发布的研究文章提到,数字货币兼具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两者不可割裂:它作为数据存在于计算机系统的逻辑层,作为财产存在于内容层。文章同时指出,涉数字货币犯罪的定性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需要按行为类型分层分类认定,而不是一概而论地套用同一个罪名。这套思路对你的提示很实际:办案机关本身就在区分”你做的具体是哪一种行为”,判断自己的风险时,也应该按动作分层,而不是笼统地问”碰虚拟货币犯法吗”。
帮信罪不等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怎么区分
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组成的”两高一部”,在 2025 年 7 月 28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共 5 部分 16 条。意见重点整合了涉”两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办案标准,“情节严重”是复合条件,不是单看数量: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调整为账户数量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才算”情节严重”;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同样算”情节严重”;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不再区分本人还是他人,只要够 20 张就算”情节严重”。意见还规定,对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实施的行为从严处理;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从宽处理。
这份意见没有专门点名虚拟货币。但现实里,确实有一部分”跑分”和资金二次流转会借稳定币账户完成跨境收款、走账。如果你在其中提供收款地址、帮忙转账、介绍买卖双方,需要先分清自己可能撞上的是哪一个罪名。
检察机关官网 2024 年 12 月发布的研究文章,从办案角度提出过一个观察维度。帮信罪更多表现为赚一笔报酬、被动配合转账取现,和被帮助对象联系相对松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多表现为主动帮犯罪所得在账户间转移、协助逃避追查,和被帮助对象联系更紧密。但这只是研究文章总结的观察角度,不是法条规定的判定公式。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明确:区分这两个罪名要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不能仅凭”主动还是被动”一个维度下结论。
对普通人来说,提示很实际:收了”跑腿费""介绍费”、或者明知对方资金来源不对劲还继续帮忙,都会成为综合判断”明知”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不能单独决定结论,也不会自动把行为定成某一个具体罪名——具体定性要结合提供帮助的方式、和对方联系的紧密程度、对资金性质了解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自己怎么判断现在做的事属于哪一层?
不用先去记法条,先把自己正在做的事拆成三步来看——这是一个简化的起点,不能代替看清具体案情。遇到实际纠纷,还是要回到前面案例对比的思路:你主张的是继续履行、收益赔偿,还是要回本属于自己的具体财产?你的行为是被动配合,还是主动安排?
三步定位法:看动作、看对象、看资金流向
- 看动作:只是查余额、看行情、研究技术,属于持有和了解层面;主动找人买卖、议价、约定交割,已经进入交易层面。
- 看对象:只对自己的资产负责,风险相对集中在交易本身;一旦服务对象变成不特定的第三人——帮朋友的朋友换币、在群里接单、给别人做中间人,风险会跳级。
- 看资金流向:钱和币只在你自己名下账户间流动,是一回事;钱从别人账户进来、经你手转出去,或者你收了”跑腿费""介绍费”,是另一回事,后一种情形更容易被计入资金二次流转链条。
三个问题只要有一个答案偏向”对不特定人""帮别人过账""收了费用”,就该把自己归到更高的风险层级去核对证据,而不是继续按”我只是持有”来安慰自己。
参照表:三层各自的法律状态
| 层级 | 典型行为 | 目前的法律状态 | 该做的事 |
|---|---|---|---|
| 持有 | 自己保管、查询、学习 | 不属于被点名禁止的行为,财产利益可参照财产权规则获得一定保护 | 做好私钥和账户安全,了解资产不等于了解合规边界 |
| 交易 | 个人对个人买卖、兑换、议价 | 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和收益赔偿的诉求通常不被支持;主张返还本属于自己的具体财产是另一条路径 | 不要指望司法途径挽回交易收益,量力而行 |
| 经营组织 | 经营性兑换、撮合、定价服务;普通代收代付;明知资金涉罪仍帮忙跑分 | 前者具有持续性、经营性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普通代收代付本身不等于经营非法金融活动,但明知资金异常仍继续帮忙、或涉及上游犯罪资金跑分,可能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责任 | 停止经营性兑换、撮合业务;代收代付前先核实资金来源,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不要以”只是帮忙""赚点辛苦费”自我说服 |
这张表不是让你去精确计算自己踩线没踩线,而是提醒一件事:法律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评价,不是一条从轻到重平滑上升的坡道,而是几段台阶。从持有跨到交易是一级台阶,从交易跨到经营组织又是一级台阶——每上一级,能援引的保护和要承担的责任都不一样。但每一级台阶的具体后果,都要看行为方式、主观明知和资金流向这些细节,不是踩到这一级就自动对应同一个结果,前面两起案例的对比就是例子。
记住这条边界线,比记住法条更有用:判断自己有没有风险,不必先去背哪份文件第几条,回到前面这三个问题——做的是保管资产还是撮合买卖,服务的是自己还是不特定的其他人,这笔钱和这枚币流向的是自己的账户还是别人的账户。答案越靠后,就越应该停下来核实证据、评估后果,而不是继续用”我只是持有”来说服自己。
常见问题
Q: 只是买入一点比特币放着不动,需要担心违法吗?
答: 截至 2026-08-17,从公开的监管文件和司法案例看,单纯持有并不在被明确禁止的行为之列,法院也在个别案件里认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规则保护。但持有不等于交易、兑换、代收代付这些后续行为也一样安全,后者还得单独拿出来一条条看。
Q: 我和朋友之间私下换了一次虚拟货币,算交易还是持有?
答: 算交易。哪怕只发生过一次、金额也不大,只要有议价、交割和资金往来,就已经从持有跨进了交易环节。这类交易一旦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交易合同就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你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按约定收益结算,或者赔偿交易损失,这类诉求通常难获支持。至于已经付出的本金或财产能不能要回来,要看合同无效后双方财产怎么处理、各自有没有过错、能不能拿出证据,不是”合同无效就一律要不回”——这一步走的是返还纠纷的路径,和前面要求继续交易、收益结算不是一回事(参考前文两起案子的对比)。
Q: 帮别人转发一下收款地址,或者介绍两个人互相换币,风险大吗?
答: 要看你做的具体是哪一种。偶尔帮朋友转发一次收款地址、介绍两个人互相换一次币,通常还是个人之间的帮忙;但如果反复替人撮合交易、从中收取费用或差价、经手资金进出,这就带有经营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另一条风险线是资金本身:如果经手的资金涉及上游犯罪,或者已经知道、也应当知道对方的钱来路不对还继续帮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是哪一个要看提供帮助的方式、和对方联系紧不紧密——收过介绍费、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都是判断”明知”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不能单独决定结论。
Q: 法院认定比特币是财产,是不是说明它已经合法化了?
答: 不能这么理解。财产属性和法定货币地位是两码事,法院认可虚拟货币有价值、可以用财产权规则来保护,不等于监管机构承认它是货币,也不等于相关交易业务合法。这两条线得分开看,不能互相顶替。
Q: 两高一部 2025 年的意见,是不是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
答: 不是。这份意见 2025 年 7 月 28 日发布,针对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重点落在涉”两卡”(银行账户、电话卡)的办案标准和资金二次流转上,并没有专门点名虚拟货币。但现实中确实有部分跑分、代收代付会借着稳定币账户完成资金流转。一旦在里面提供账户、帮忙走账,具体会不会落进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范围,要综合看提供帮助的方式、和对方联系的紧密程度、对资金性质的明知程度,不是单看”被动配合还是主动安排”就能下结论。
Q: 如果已经在帮别人做撮合或者代收代付,现在停手还来得及吗?
答: 停止相关行为始终是更稳妥的做法。继续提供收款、走账、介绍买卖这些帮助,风险只会有增无减。至于要不要主动说明情况或者找专业人士帮忙,得结合自己实际参与的深浅来判断,这不在这篇文章能替你拍板的范围内。
参考资料
- 南方财经:上海高院发布涉虚拟货币案例:比特币具备财产属性 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
- 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终审 法院认定因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 检察机关官网:分层分类认定涉数字货币犯罪
- 检察机关官网: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司法认定
- 检察机关官网:“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
版本 1.1 · 更新于 2026-08 · 资料截至 2026-08-17。本文用于解释持有、交易、经营虚拟货币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边界差异,不构成法律、投资或个案判断建议,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实际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