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稳定币当成一种“数字货币”,觉得无非是把钱搬到了链上。翻一遍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欧盟和美国截至 2026-09-20 的现行监管文件会发现,四地都没有把稳定币认定成法定货币;至于算不算证券,答案要看具体这枚代币怎么设计——本文比较的四类现行法定分类本身都没有被整体归入证券,但这不等于市面上所有自称“稳定币”的代币都能豁免证券认定。稳定币,是指靠法定货币储备、加密资产抵押或算法机制维持价格相对稳定的数字资产;它在监管眼里到底算什么,四个地区给出了四种不同答案。
判定的差异不体现在有没有提到“稳定币”这三个字,而体现在具体怎么处理它。同样是不承认它是货币,中国大陆选择从严限制相关业务,中国香港选择单独立法给它一个新身份,欧盟把它嵌进电子货币的监管框架,美国则设立专门类别来定义它。四种做法背后,监管盯的其实是同一件事:谁来保证它能随时按票面金额兑回,出了问题谁来兜底。
核心要点
- 中国大陆:银发〔2026〕42号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境内外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锚定人民币的稳定币。
- 中国香港:2025-08-01 生效的《稳定币条例》(第656章)新设“指明稳定币”这个法定类别,条例定义时把《银行业条例》下的存款、《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下的储值支付工具列为除外范围。
- 欧盟:MiCA 把锚定单一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归为电子货币型代币(EMT),把参照其他价值、权利或其组合维持稳定价值的归为资产参考代币(ART,不限于“一篮子资产”),按接近电子货币的规则监管。
- 美国:2025-07-18 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 GENIUS 法案专门定义“支付稳定币”,规定由获准发行人发行的合规支付稳定币被排除在证券、商品定义之外,但法案要等法定生效条件满足后才正式生效,截至 2026-09-20 仍处于实施细则制定阶段。
- 四地的共同点是,本文比较的这四类现行法定分类都没有把稳定币当成普通法定货币或现金等价物对待,只是各自选了不同的“新箱子”去装它。
看分类之前,先核对这张风险与边界卡:
- 适用地区:本篇比较的是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欧盟、美国四地对稳定币的法律分类,不代表其他司法辖区的规则。
- 个人可参与度:中国大陆居民不能把境外的分类规则当作境内可以参与的依据;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按非法金融活动处理。
- 主要风险点:把“有专门法律”误当成“官方认可可以投资”;把“不算证券”误当成“没有监管”;把某一地的分类规则当成全球通用标准。
- 该核对的证据:中国大陆看央行等部门的联合发文;中国香港看《稳定币条例》原文和金管局持牌名册;欧盟看 MiCA 条文和 EBA、ESMA 的公开材料;美国看 GENIUS 法案(公法119-27)原文。
- 资料截至:2026-09-20;各地规则和名册会持续更新,参与或核对前以届时有效的官方文件为准。
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中国大陆的做法是先否定货币属性、再从严限制业务;中国香港的做法是单独立法,给稳定币一个全新的法律身份。
中国大陆:先否定法偿地位,再从严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2026-02-06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文件明确,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文件专门点出锚定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外任何机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锚定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活动,一律按非法金融活动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参与方自行承担。这份文件里的具体规则梳理,可以参考《中国大陆虚拟货币监管文件怎么看》。
也就是说,中国大陆对稳定币根本没有设“正式分类”这一步——先整体否定其货币地位,再把相关业务活动纳入禁止范围,不存在“持牌就能做”这种口子。
中国香港:设立独立许可制度,和存款、储值支付工具分开监管
香港走的是另一条路。《稳定币条例》(第656章)于 2025-08-01 生效,专门创设了“指明稳定币”(specified stablecoin)这个法定概念:一种数字化的价值代表,声称以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金管局指明的计价单位或价值储存物为参照,维持稳定价值。条例给“指明稳定币”下定义时,明确把《银行业条例》下的存款、《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下的储值支付工具列为除外范围,不落入这个新类别——这是它和大陆做法的关键区别:香港认为稳定币和现有的存款、储值支付工具都不完全一样,所以设立专门类别、纳入独立许可制度,而不是完全禁止。
条例第5(1)、5(4)条划定“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范围:在香港境内发行指明稳定币;在香港境外发行、但声称参照港元(全部或部分)维持稳定价值的指明稳定币;以及金管局按第5(4)条另行指明的其他活动。主动向香港公众推广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走的是另一条路径——第5(2)条规定,只要符合主动推广的条件,不论实际有没有从事该活动,都会被视为“声称从事”受规管稳定币活动,同样需要牌照或豁免。稳定币的发行、发售和广告,还分别受不同条文约束:第8条规定,未取得牌照或豁免而从事受规管稳定币活动或声称从事该活动,即属刑事罪行;第9条限制哪些主体可以向香港公众发售指明稳定币;第10条限制发布指明稳定币的广告;第13条则为特定情形设有法定豁免,金管局可对豁免附加条件。换句话说,触发监管的不只是“在香港境内发行”——境外发行但挂钩港元、或主动向香港公众推广,同样可能落入监管范围,发行、发售、广告还各自有单独的限制。持牌发行人的名册怎么查、和其他所谓“正在申请牌照”的说法怎么区分,可以对照香港稳定币牌照的官方核对方法。
欧盟和美国,分类思路并不相同
欧盟把稳定币嵌进已有的电子货币概念里改造,美国则专门设立新的法定类别,两条路径的出发点不一样。
欧盟 MiCA:锚定单一法币的算电子货币型代币
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第3条把电子货币型代币(E-Money Token,EMT)定义为锚定单一法定货币维持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按 Title IV 的规则监管,思路上贴近传统电子货币;把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ART)定义为“不属于 EMT、通过参照其他价值、权利或其组合(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法定货币)维持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按 Title III 单独监管。ART 的参照物并不限于“一篮子资产”,具体某个代币算不算 ART 或 EMT 要按其设计逐案判断——完全靠算法调节、没有参照任何价值或权利的稳定币,也不必然属于这两类定义。第43条规定,ART 若满足其中至少三项法定标准(含持有人数量、市值、交易笔数等,完整标准以条文原文为准),会被认定为“重要级”,监管职责从成员国主管机关转移给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直接负责;第56条对 EMT 的重要级认定采用同样的“至少三项标准”逻辑,由电子货币机构发行的重要级 EMT,则由 EBA 与发行人所在国的主管机关共同监管,并非完全转移。MiCA 的整体监管逻辑,可以参考《MiCA是什么?欧盟加密资产监管怎么读》。
欧盟选择贴近现有电子货币规则:锚定单一法币的稳定币在功能上接近电子货币,直接套用相近的框架监管,不必另立新法。
美国 GENIUS 法案:设立支付稳定币专门类别,不采用证券或商品分类
美国 2025-07-18 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 GENIUS 法案(公法119-27)专门定义了“支付稳定币”(payment stablecoin):一种用于支付或结算、可按预先设定的固定金额(例如1美元)赎回的数字资产。法案第17节规定,由获准支付稳定币发行人(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发行的合规支付稳定币,被排除在证券和商品的定义之外。这类代币本身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但发行人、相关交易活动,以及不符合上述定义的其他代币,仍可能受其他联邦或州法律约束。法案第20节规定,生效日为颁布后18个月(即2027-01-18)或实施细则最终发布后120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截至2026-09-20,负责实施的联邦监管机构尚未发布最终规则,法案本身还没有正式生效。发行人须获得州或联邦层面的批准,且每一美元流通稳定币必须对应至少一美元的合规储备资产。
美国的路径和欧盟不同:没有往电子货币或证券商品的既有框架里套,而是设立“支付稳定币”这一专门法定类别,把符合定义、由获准发行人发行的合规支付稳定币从证券法和商品法的管辖范围里划出去,再用一套新规则专门管储备和赎回。
把四地分类摆在同一张表里看
四条不同的路径,落到具体规则上可以直接对照。
分类对照表
| 地区 | 法律分类 | 依据文件 | 主要监管机构 | 是否等同法定货币 |
|---|---|---|---|---|
| 中国大陆 | 不承认为货币,相关业务从严限制 | 银发〔2026〕42号(2026-02-06) | 央行等八部门 | 否,且限制发行与业务 |
| 中国香港 | 指明稳定币(独立法定类别) | 《稳定币条例》第656章(2025-08-01生效)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否,单独新设类别 |
| 欧盟 | 电子货币型代币(EMT)/资产参考代币(ART) | MiCA(Regulation (EU) 2023/1114) | 成员国主管机关;重要级 ART 由 EBA 直接监管,重要级 EMT 由 EBA 与本国主管机关共同监管 | 否,按接近电子货币的框架监管 |
| 美国 | 支付稳定币(Payment Stablecoin,限获准发行人合规发行),非证券非商品 | GENIUS 法案 / 公法119-27(2025-07-18 签署成法,生效条件尚未满足) | 州或联邦银行类监管机构 | 否,新设法定类别 |
四地都没把它归进“货币”或“证券”,但理由不同
法定货币的背后是国家信用和强制流通力,四地对稳定币的现行分类都没有把这份信用赋予由私人机构发行、靠储备资产支撑的代币,这一点结果一致。分歧出现在“不算货币之后该怎么管”:证券定性会触发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美国把符合定义、由获准发行人发行的合规支付稳定币排除在证券和商品之外,不是为了放松监管,而是为了单独设计一套围绕储备充足率和赎回权利的规则——不符合这一定义的其他代币,仍可能被认定为证券或商品。中国香港和欧盟选择的“另设新类别”或“靠近电子货币”,同样是为了避免生搬硬套旧规则时出现监管空白或错配。中国大陆则是从根源上否定其货币功能,再把相关业务整体挡在合规活动之外,逻辑上更接近风险处置而非分类监管;但这不代表相关活动碰不到证券红线,具体操作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行为。
拿着一枚稳定币,怎么知道该查哪份文件
前面的对照表回答的是“各地怎么分类”,落到具体一枚稳定币身上,还要多问两步才能找到该查的文件。
先回答两个问题:你受哪地监管管辖,它锚定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你或你打交道的机构,主要归哪个地区管——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欧盟、美国,还是这四地之外的其他司法辖区。第二个问题是这枚稳定币的锚定方式——单一法定货币、其他价值或权利组合,还是算法机制。这两个答案凑在一起,才能确定该翻哪份文件、找哪个监管机构核对。
对号入座,查对应的官方入口
| 你的情况 | 该核对的问题 | 该查的官方入口 |
|---|---|---|
| 在中国大陆,考虑参与任何稳定币相关业务 | 是否落在银发〔2026〕42号列明的禁止业务范围里 | 央行等部门联合发文原文 |
| 在中国香港,想确认某平台的稳定币是否合规发行 | 发行方的活动是否落在《稳定币条例》第5(1)、5(4)条界定的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范围内(境内发行、参照港元的境外发行,或金管局另行指明的其他活动),或是否落入第5(2)条“主动推广即视为从事”的情形,是否已持牌或符合豁免条件 | 金管局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名册 |
| 在欧盟或与欧盟机构打交道,想确认代币类别 | 是电子货币型代币还是资产参考代币,发行人是否已获授权 | 成员国主管机关名册及 EBA 公开信息(EMT/ART 分类与重要级认定由 EBA 负责) |
| 在美国,想确认某代币是否符合“支付稳定币”定义 | 发行人是否经州或联邦监管机构批准,储备是否1:1覆盖 | GENIUS 法案文本及对应监管机构公告 |
这张表本身替你做不了判断,但能帮你把“这枚稳定币到底归谁管”这件事拆成两步可核对的问题,而不是停在“反正它是稳定币”这种笼统印象上。稳定币本身不是普通存款,储备结构和赎回安排会直接影响持有人的风险,具体差异可以参考《稳定币是什么?为什么不是银行存款》。
记住这条,别被“稳定币等于数字货币”带偏
本文比较的这四类现行法定分类,没有一类把稳定币当成法定货币,也没有一类被整体归入普通证券;但这只是说“这四类分类本身不是证券”,不等于市面上所有稳定币都不会被认定为证券或触犯证券法。规则名字各不相同,思路却有共通之处:先管住发行人,把储备和赎回锁紧,再决定要不要专门单独立法。下次看到某个平台或某篇文章说“稳定币已经被官方认定为货币”或者“不算证券所以不受监管”,可以直接对照上面这张表核实——但记住这张表说的是特定法定类别,不是所有稳定币的通用结论。参与或核对身份前,先确认你面对的是哪一地、哪一类,再去找对应的官方文件,比记住某个笼统的结论更管用。
常见问题
Q: 稳定币在任何一个地方都不算货币,是不是意味着它完全不受监管?
答: 不是。“不算法定货币”和“没有监管”是两回事。中国香港和欧盟都专门设了发牌或授权制度,美国的 GENIUS 法案虽然已于 2025-07-18 签署成法、目前仍处于实施细则制定阶段,也同样要求发行人经州或联邦监管机构批准并保持储备覆盖,监管力度并不低,只是没有把它归进货币或证券的既有框架。
Q: 中国大陆居民能不能因为香港或美国已经给稳定币”正名”,就认为在境内参与相关业务也合法?
答: 不能。境外的分类规则只回答”这个地区怎么监管稳定币”,不改变中国大陆的监管态度。银发〔2026〕42号明确,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活动一律按非法金融活动处理,参与产生的损失由个人自行承担,不会因为境外某地”专门立法”就有例外。
Q: 欧盟的电子货币型代币(EMT)和普通电子货币是一回事吗?
答: 不完全是。EMT 是 MiCA 专门为锚定单一法定货币的稳定币设立的类别,监管思路借鉴了电子货币的既有规则,但适用的是 MiCA 这套加密资产专门条例,而不是直接套用传统电子货币法律,发行人资质和披露要求也有专门规定,不能简单画等号。
Q: 美国说支付稳定币”不是证券也不是商品”,是不是等于说它风险很低?
答: 不是。“不是证券也不是商品”这条规则,只适用于符合 GENIUS 法案定义、由获准支付稳定币发行人发行的合规支付稳定币。它划定的只是 SEC 和 CFTC 对这类代币本身的管辖边界,不代表它没有风险——其发行人和相关交易活动仍可能受其他联邦或州法律约束。GENIUS 法案本身要求发行人保持储备资产足额覆盖流通量,正是因为储备不足、赎回不畅是稳定币的主要风险来源,法案才专门在这两点上设了具体要求。
Q: 香港的”指明稳定币”制度,覆盖所有在香港能买到的稳定币吗?
答: 不是。制度约束的范围比“在香港发行”更宽:除了在香港境内发行指明稳定币、在境外发行但参照港元(全部或部分)维持稳定价值的指明稳定币(第5(1)、5(4)条界定的活动范围),主动向香港公众推广受规管稳定币活动也会被第5(2)条视为“声称从事”该活动,同样需要持牌或符合法定豁免条件;稳定币的发行、发售、广告还分别受第8、9、10条约束。不落在这个范围内的其他稳定币,其法律地位需要单独核实,不能假定所有能在市场上看到的稳定币都落在同一套持牌框架里。
Q: 这四地的分类规则,以后会不会趋同?
答: 现在看不出明确的趋同信号,四地立法的出发点和监管重点都不一样。是否会调整要以各地监管机构后续公布的正式规则为准,不能提前按”可能会统一”去理解当前的分类差异。
参考资料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2026-02-06)
- 香港电子版政府宪报法例数据库:第656章《稳定币条例》
- 香港金融管理局: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名册
- EUR-Lex:Regulation (EU) 2023/1114(MiCA)条例原文
-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Asset-referenced and e-money tokens (MiCA)
- 美国国会:GENIUS 法案正式文本(公法119-27,139 STAT. 419),分类依据见第17节、生效条件见第20节
- 美国货币监理署(OCC):2026-08-19 关于 GENIUS 法案实施规则进度的说明
版本 1.0 · 更新于 2026-09 · 资料截至 2026-09-20。本文只比较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欧盟与美国对稳定币的法律分类和监管框架,不构成投资、交易或法律建议,具体以各地监管机构届时有效的官方文件为准。